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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垢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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板换除垢剂

发布时间:2016/11/29


板式换热器清洗剂

1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板式换热器清洗剂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以有机蟹合剂、促进剂、防腐剂及无机助剂等成分复合反应生成的清洗剂。

2规范性引用文件

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

用于本标准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标准。

GB/T601化学试剂滴定分析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

GB/T603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试剂及制品的制备

GB/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定和试验方法

GB/T6463金属和其它无机覆盖层、厚度测量方法评述

HG/T3523冷却水化学处理标准试片技术条件

JB/T4323.2水基金属清洗剂及实验方法

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
HG/T2387-2007工业设备化学清洗质量标准
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

3技术要求

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1技术要求

项目

指标

外观

淡黄色或无色液体

PH

1-2

密度(20°C)g/厘米3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不小于

1.10

腐蚀速度(不锈钢),g/m2.h          不小于

1.0

除锈速度,mm/min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不小于

0.05

除垢率,洗净率%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不小于

95

除油率,%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不小于

95

净含量

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

 

4试验方法

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,在没有注明其它要求时,均使用分析纯和符合GB/T6682定的三级水。试验中所需标准溶液、制剂在没有物殊注明时,均按GB/T601GB/T603的规定制备。

4.1外观测定

目测。

4.2PH

PH广泛试纸测定

4.3密度的测定

4.3.1仪器

密度计:两支,测量范围为1.15/厘米3-1.2g/厘米3,1.2g/厘米3-1.3g/厘米3,分度值为0.001g/

4.3.2测量方法

在环境温度25℃的实验室中,待试样和环境温度一致时。将试样注入量筒中,将干燥的密度计轻放入,弯月面下缘读数。

4..4腐蚀速度

4.4.1试片处理

HG/T3523执行

4.4.2试验步骤

400m1板式换热器清洗剂于500m1广口瓶中,将其放入(20±1)℃℃的恒温水浴中,将已处理好并称重后的不锈钢试片悬挂广口瓶内(试片应全部浸泡在清洗剂中,其上端应与液面保持约30mm的距离,(试片不应与瓶壁相接触)并计时。恒温6h后取出,立即用水冲洗,然后放入无水乙醇或丙酮中浸泡lmin,取出后用电吹风吹干,放入干燥器内30min后称重。按式(1)计算
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

式中:K--腐蚀率,单位为g/m2.h

      Mo--实验前试片质量

     M1--试片后质量

S--试片表面积

T--实验时间

取两次平行试验的算术值作为测定结果,相对误差不超过0.02%

4.5除锈速度

4.5.1标准试片的准备

HG/T3523制备。然后在5%HCL溶液中浸泡30min,取出用水冲洗千净,置于阴暗、潮湿处三天,生锈后作为试件待用。

4.5.2锈层厚度的测定

GB/T6463规定进行

4.5.3试验步骤

将板式换热器清洗剂配制成10%的水溶液,用水浴加热至(60±1)℃并恒温,将生锈试片浸入溶液中5min取出。用同温度的蒸馏水冲洗干净,立即烘干,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,然后按GB/T6463测定其锈层厚度。按式(2)计算X=(M1-M2)/t

式中:X--除锈率,单位为mm/min

MI--浸泡前锈层厚度,单位为lmm

M2--浸泡后锈层厚度,单位为m

T--浸泡时间,单位为min

4.6除垢率、洗净率

HG/T2387-2007中的规定进行。

4.7除油率

JB/T4323.2执行。

4.8净含量

JF1070方法进行。

5检验规则

5.1组批

同一批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

5.2取样

在每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00m1分为两份,一份用于检验,一份留样

5.3检验分类

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
5.3.1出厂检验

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,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合格证。检验项目为3技术要求中的外观、PH值、除锈率、除垢率、洗净率、除油率、净含量。

5.3.2型式检验

型式检验项目为3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正常生产情况下,每年进行一次;

b)停产6个月恢复生产时;

c)当工艺原材料有重大改变时;

d)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。

5.4判定原则

产品经检验如有一项不合格,应从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,复检仍不合格,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。

6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运

6.1标志

包装上应包括下列标志

a)产品名称

b)生产厂家、厂址

c)净含量;

d)产品标准编号;

e)生产批号和有效期

包装

采用塑料桶包装,封口应严密无泄漏。

6.3运输

产品在装卸过程中应轻装、轻卸、严禁抛掷,运输时不得暴晒

6.4贮存

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仓库内,远离热源

6.5有效期

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卡下,产品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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